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與同意書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於下列所述之範圍內,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台端個人資料 ,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8條、第9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等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項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1 蒐集之目的 1. 依利用之對象(參本告知與同意書第5點)所在地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2.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為法務部規定之以下任一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四○)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九八)商業與技術資訊;(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一五○)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一五二)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三)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以及(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以上項目之定義以及內容,應與法務部不時修訂及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中所載者一致。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法務部分類,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且擬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個人資料類別如下:
識別類: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E-mail、電話、IMEI、SN(C○○一辨識個人者); 其他足以辨識台端身分之個人資訊。
3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台端與本公司契約關係終止後之二十年期間。
2.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3.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4.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以上述期間孰晚屆至者為準。
4 利用之地區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於本告知與同意書第5點利用之對象之國內國外所在地。
5 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對象為:
本公司及關係企業、其職員、代理人、專業顧問、或與本公司及/或關係企業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含受本公司及/或關係企業委託提供委外服務之機構)或顧問、受讓合併或分割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或因併購活動而可能成為交易對象之當事人及其顧問;
以及本公司依法得提供其台端個人資料之人。
6 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7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若台端擬行使上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書面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