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19我在一家通信行買了一台HTC 728,大概用了兩星期,手機相機出現了
讓我整個傻眼,因為還不只一次,
除此之外,
我這支手機滑到一半會卡住不動,(也不止一次)
甚至有一次還完全黑掉關機,打不開,
(我整個傻眼,因為當天剛好有重要行程需要手機做紀錄)
我都很正常使用,
我是不玩遊戲的,
我先前下載的軟體:理財、歡歌、LINE、messenger、dcard、timetree、台鐵、ireader、hyread、跟一些雜誌
除此之外都沒有了,
我事先有跟通信行說我手機的狀況,
昨田拿去給他,
但因為已經超過七天,
他不願意幫我換新品(原本還想退貨),
只願意拿去送修,
假使是各位大大,
花了錢,
竟然拿到這種品質得手機,
用不到一個月,
出現這麼多問題,
誰會想繼續使用??
除此之外,
我也有打給HTC公司的客服電話,
客服小姐態度有些不耐,
我把我的手機情況告訴她,
他竟然跟我說,
手機的三個問題都還原試看看,
剛好我前天晚上整支手機有還原,
昨天中午重新打開試試看,(當然沒問題)
問我手機有沒有問題出現(傻眼,問題又不是說開就有的)
沒有的話,就繼續試試看......
直到問題出現在送修(傻眼*2)
然後一直跟我強調,
產品若有瑕疵超過七天就是送修,
https://imgur.dcard.tw/5RqtijO.jpg
結果我在我手機產品保固說明書中,
第三點,保固期間內,HTC或其授權代理商將自行決定是否依照第7條款,
對瑕疵品進行免費維修或更換。
這是客服姊姊不專業還是我眼睛業障重???
反正最後姊姊就是說如果要換的話也是找授權代理商,他們只提供維修服務(傻眼)
然後通信老闆跟我說,你這手機不是"瑕疵"只是故障或壞掉(蛤???(無限傻眼
然後跟我說"瑕疵"是要公司有公告才算(真的嗎??)
所以我的手機只能走維修這條路,
然後也推說,
他的上游產商跟其他通訊業者,
如果手機超過七天有"故障"或"壞掉"
也只有拿去維修,不提供換貨,
但民法中,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一次購買HTC(想支持一下的)
這讓我對於HTC的產品品質跟服務態度大打折扣,
下次我也不願意再購買相同品牌的任何產品了,
難道買到這種手機也只號自己認了??
送修不僅浪費時間、金錢(車資)也不便利(沒有手機使用)
最重要的是心情超級不爽(昨天弄了一整天)
原來我們台灣電子大廠是這樣的情況....
下游跟上游廠商互推皮球,
誰都不願意承擔,
受害者是消費者自己QQ
我重新整理一下我拿到的HTC 728手機的問題:
1.滑看一般網頁會卡住不能動
2.有時會突然自動關機,完全開不了
3.相機會出現壞掉屏幕
剛入手時間到現在9/19~10/12
不到一個月,出現這麼多問題...(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