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員工程##為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二路100號HTC直營中心之員工,本人於105/3/24, 到該店送修手機,程##於貴公司營業場所營業時間公然以{#你媽時間}的言語侮辱本人 ,案經警察局偵辦,後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
貴公司非但未對其作出懲處,該員從事發至今也未曾對我本人表示道歉,105/8/9竟然又對本人提出不實之告訴, 其說辭竟然還引用我與貴公司客服人員之對話,斷章取義,扭曲事實,貴公司店長非但未盡管理教導之義務,還參與本次訴松.
貴公司的客服竟然未經本人同意將對話內容透露給貴公司之相關被告,實非大公司應有之行為,若無善意回應,本人將訴諸媒體.交由社會大眾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