咕咕咕~~~~感恩節怎麼能少了最應景的火雞呢A~A 野生的「HTC論壇火雞」即將在論壇上出沒啦!。:.゚ヽ(*´∀`)ノ゚.:。
從即日起至11月27日23時59分止,「HTC論壇火雞」天天都會在不同文章留言出現,一天三次!
HTC論壇火雞即將入侵任何人的文章,留下一張HTC論壇火雞的頭像! 大家一定要密切注意任何文章中的每一層留言~很有可能就出現在你的回文喔!
凡成功在規定時間內、規定文章中,捕抓到HTC論壇火雞的頭像,並且點選該留言樓層的回應→回覆本樓,並說出:「感恩節讓我捕捉到HTC論壇火雞!」,完成上述規定的前五名版友,即可獲得成功捕獲火雞100h幣獎勵!
記得每天都要準時鎖定本篇活動文章,隨時追蹤HTC論壇火雞出沒喔~ ((嘿嘿~搞不好「HTC論壇火雞」會在你的文章下出現唷A~A
*注意1.* 即日起至11月27日「HTC論壇火雞」將在每天的早上10:00、下午15:00以及晚上20:00出現在HTC論壇隨你捕抓,千萬別錯過!
*注意2.* 如果你發現火雞的蹤跡,請務必保密!不得公開!若發現有人公開HTC論壇火雞的行蹤,該場次將會取消,同時,該帳號也會失去感恩節活動的參賽資格喔~!
HTC論壇火雞出擊【時間預告】
11/24(二) 【恭喜Lai wei、silver、raymond、蒼月、chunping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silver、htckuomhs、Akihiro、天雲、Jong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黃智偉、Jong、0159、infinite、tulip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11/25(三) 【恭喜興誠、流心、黃智偉、吳國雄、謝佐彥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興誠、xie0970、Jong、horry99、Akihiro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郭阿明、htckuomhs、吳國雄、黃智偉、Rong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11/26(四) 【恭喜htckuomhs、黃智偉、張小耀、CML1972、郭阿明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Jong、黃智偉、htckuomhs、郭阿明、黃建仁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吳國雄、Emily chiu、謝佐彥、DiJuBer、黃智偉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吳國雄、謝佐彥、Jong、chunping、CML1972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春捲、Wei-Ming、chung977、Jong、吳國雄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恭喜Tata、SuperSonic、Btoyang、CML1972、謝佐彥已捕獲HTC論壇火雞!】
【活動辦法】 1. 加入HTC論壇並成為會員。 2. 即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23時59分止。 3. 凡成功在「HTC論壇感恩火雞」留言樓層後的前五位留言版友,並且回覆指定留言:「感恩節讓我捕捉到HTC論壇火雞!」,即可獲得100h幣獎勵! 4. 此活動每位版友可以參加很多次。 5. h幣於活動結束後統一發放。 6. 考量公平性,若留言進行編輯,回覆將以編輯時間為主;且勿於活動截止後進行留言編輯。 7. 若在活動進行時,公開HTC論壇火雞行蹤者,該場捕捉活動將會取消,該使用者也會失去感恩節活動的參賽資格。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獎品之領取或寄送範圍,僅限於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 2. 加入本論壇活動之同時,即表示同意接受活動之活動辦法與注意事項之規範。 3. 活動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並保留隨時修改活動辦法及獎項之權力。 4. 若使用者以人頭帳號或電腦駭客程式等不正當之手段參與活動,經主辦單位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主辦單位有權取消使用者之參與、得獎資格,且不另行通知。 5. 如有參加活動資格不符、基本資料填寫不完整、作品格式不符或不完整、檔案無法讀取,而影響資格或評選結果者將以棄權論。 6. 得獎者寄送資料以資料填寫為主,請確認資料無誤;若資料不正確造成無法聯繫及寄送,則視為自動棄權,主辦單位將不負責。 7. 如因電腦、網路、技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與本活動者所登錄之資料有遺失、錯誤或毀損所導致資料無效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與得獎者亦不得異議。如有疑問可聯繫”聯絡我們”發送訊息給主辦單位。 8.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當中獎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HTC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在新台幣1,000以上時,主辦單位依稅法規定須開立扣繳憑單列單(所得類別:其他所得97)申報該主管稽徵機關,獎項價值將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但免預繳付稅額,中獎人須提供申報所需資料(中獎確認函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後才得領取兌換獎項;獎項價值若超過市價$20,000元以上,兌獎者除了提供以上資料,另須先繳納10%之中獎稅金方可兌換獎項。當中獎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人必須提供申報所需資訊並負擔贈品價值之20%稅金後才得領取兌換獎項。其他未盡事宜,皆照中華民國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